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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: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

“全怪自己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,多亏检察官在秉公办案的同时,积极帮助我们当事人双方化解矛盾。”近日,接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难掩激动的心情。而他之所以能变更强制措施,并避免与受害人进一步激化矛盾,全得益于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推行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。

3月6日,李某参加朋友聚会时,与王某发生争执,冲动之下两人动起手来,结果王某被打成轻伤。事后,李某向警方投案,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他被警方刑事拘留。到案后,李某积极悔罪,自愿认罪认罚,表示会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,同时还通过家人向王某道歉,并垫付了一定的医药费。

案件随后被移送到栾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,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,检察官了解到,张某属于主动投案自首,认罪态度比较好,也没有前科劣迹,并有主动赔偿意愿和垫付了一定的医药费。检察官认为,张某犯罪情节轻微,虽未与被害人达成谅解,但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,可以探索适用新推出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。

为保障陈某和张某的权益,栾川县检察院启动赔偿保证金程序,由张某家人向检察机关预缴保证金10万元,并和公安机关一起耐心做“正在气头上”陈某的工作,最终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受害人家属也表示谅解。随后,栾川县检察院审查认定张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,对其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。

近年来,交通肇事、轻伤害案件发案数呈高位运行态势,针对在适用“认罪认罚”和“少捕慎押慎诉”的过程中,会遇到当事人双方暂时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,栾川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推行“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”,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,具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,但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,在检察机关主持下,由犯罪嫌疑人或近亲属向检察机关预缴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,以保障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,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。(吴战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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